共同规章

     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势。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同样,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怎样理解?

  规章的形成,是人民权利的让渡,由国家代为制定。其实质也代表着人民的意志。而作为国家公机关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代表着一个国家,其行为具有政治性。所以国家便是人民行使各项权利的中介,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不是扩大所谓的国家机关人员的权力。同时,法律的形成,目的在于国家可以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将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马克思对于法的定义,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同时我们可以明析法律它是以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而不是脱离现实基础。

 对于此句话,我想用拆分法进行理解,从而用下文进行叙述。首先是规章,规章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规章的制定与实施,都是带有一定的意志,而此代表的意志究竟是什么?想必我们从概念中都可以得到其代表的国家的意志。而国家的意志又是谁的意志呢?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1周年以来,其国家的意志便是人民的意志。之后便谈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它并未脱离现实的物质基础。

 记得外文记者问过这么一个问题,放在这里,我认为可以很好的表达我的观点,“党大还是法大”?而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当时习总书记给出了正面回应: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而对于此句话的理解,从理论与现实都表明,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法治与政治是辩证统一的。法律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措施。法律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究法律之本质,它同政治一样是从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和贯彻自己的意志、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律从产生之日起,本质上就是一种政治措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法治与政治存在共生性。法治意为法律的统治,核心是通过良法实现善治,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与权利的可靠保障。政治是权力主体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中,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现代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民主政治,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其主要途径就是实行法治。因此,就法治与政治的实质而言,二者存在共生性。法治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民主政治顺利运转。

  政治为法治提供依托和环境。法治总是同一定的政治制度相联系,没有脱离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法治。法律存在的重要实体依托是国家及其组织机构,是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关系规范化、法治化的表达,政治变化会引起法律的相应调整。正如马克思所言,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西方学者也直言不讳: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没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政治还为法治的实现提供环境。试想,在一个政治动荡、社会混乱的国家,怎么可能有法治?可见,法治建设依赖于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政治环境的稳定。

  政治为法治提供方向。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相应地,法治同国家的制度属性相联系。马克思说过,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等都应当从政治上来考察,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来考察。这就是说,不能脱离政治空谈法律,而应将法律放到整个国家的政治背景中加以考察。超越阶级的法律不存在,脱离政治的法治是空中楼阁。政治为法治提供存在的基础、载体、环境,规定其性质与方向,这就决定了法治模式包含政治逻辑。但应注意,这是就法治同政治的密切关系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政治与法治可以互相代替。不能因为政治同法治紧密联系,就将政治等同于法治,用政治的方式处理法律问题;也不能因为要保持法治的独立性,就否认其同政治的紧密联系。

     政治与法治对于一个国家同等重要,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政治与法治互相促进,共同维护人民的权利。因而我们要正确的看待这个问题,而不能片面的孤立起来。因而我认为一切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都带有政治意识,是可以从中推出其逻辑性的。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法律是带有政治形式的、以国家为中介的共同规章,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讲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是我们不能误以为法律是脱离物质基础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因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离不开经济基础的作用的。因而法律不能脱离物质基础去存在,否则堂而皇之的规则便让人退却。